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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责任制考评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2:01:59  浏览:86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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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责任制考评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责任制考评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




为搞好深圳市依法行政责任制考评工作,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依法行政责任制若干意见》(深府〔1997〕281号),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范围
实行依法行政责任制,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各局、委、办。
二、考评依据及计分原则
考评以《关于建立依法行政责任制若干意见》(深府〔1997〕281号)确定的依法行政责任制标准和要求为依据,逐项设定考核内容。
考评采取计分制。计分以总分100分为标准,分解确定大项和小项分值。计分采取倒扣分制,各项规定任务部分或全部未达到标准要求的,扣除规定分值的部分或全部。
根据计分结果,总分85分以上的,为优秀;总分75分至84分的,为达标;总分60分至74分的,为基本达标;总分不及60分的,为未达标。
三、考评组织实施
考评工作由市依法行政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市法制局牵头,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和市监察局具体组织实施。
考评采取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日常检查计分,其结果作为年终考评的参考依据。
四、考评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得分值15分
1、具体行政行为以合法的执法主体的名义作出的,分值5分。以不合法执法主体名义(如以其部门内设机构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扣除全部分值5分;
2、委托执法,依法办理委托手续的,分值5分。委托手续不完善的,扣除分值3分。未依法办理委托手续的,扣除全部分值5分;
3、本部门执法人员经过上岗培训,申领了市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具有执法资格的,分值5分。未申领《行政执法证》的,扣除全部分值5分。
(二)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的,得分值31分
1、本部门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明确的,分值5分。执法依据不明确、执法职责不清楚的,扣除全部分值5分;
2、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程序、内容合法的,分值3分。有程序或内容违法的,扣除全部分值3分;
3、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深圳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要求,及时上报备案的,分值3分。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扣除全部分值3分;
4、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了具体的配套措施或办事程序的,分值3分。需要制定而未制定的,扣除全部分值3分;
5、对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时组织宣传和贯彻的,分值3分。未及时组织宣传和贯彻的,扣除全部分值3分;
6、对本部门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积极主动履行的,未有放弃、推诿或拒绝的,分值3分。有放弃、推诿甚至拒绝履行的,视件数的多少,扣除总分值3分的部分或全部,件数超过本部门全年具体行政行为总件数10%(包括10%),扣除全部分值3分;
7、作出审批、许可、收费、检查、处罚以及采取强制措施,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的,分值3分。没有合法依据的,扣除全部分值3分;
8、具体行政行为属职权范围内的,分值4分。超越职权的,扣除全部分值4分;
9、具体行政行为公平、公正的,分值4分。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平的,视情节,扣除总分值4分的部分或全部。
(三)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的,得分值29分
1、公开了本部门的办事制度和执法程序的,分值4分。未予公开的,扣除全部分值4分;
2、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出示证件执法的,分值5分。有不持证上岗或不出示证件执法的,视人次多少,扣除总分值5分的部分或全部,人次数量超过本部门总人数10%的(包括10%),扣除全部分值5分;
3、具体行政行为具备了法定形式的,分值4分。不具备法定形式的,视件数多少,扣除总分值4分的部分或全部;
4、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的,分值4分。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扣除总分值4分的部分或全部;
5、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分值5分。事实不清、证据不全的,扣除总分值5分的部分或全部;
6、拟作出听证范围内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分值3分。应告知而未告知的,扣除全部分值3分;
7、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的,分值4分。没有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和诉讼权利的,扣除全部分值4分。
(四)依法行政各项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健全的,得分值25分
1、单位领导带头学习依法行政的有关法律知识,并定期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法律培训的,分值3分。未做到的,扣除全部分值3分;
2、确定一名领导主管本部门法制工作,并有专门的法制机构或法制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法制工作的,分值2分。没有做到的,扣除全部分值2分;
3、建立了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分值5分。没有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扣除全部分值5分;
4、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建立了本部门依法行政情况和行政执法公务人员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考评制度的,分值3分。没有建立的,扣除全部分值3分;
5、及时接受和处理群众投诉,及时答复投诉人的,分值3分。未及时接受、处理投诉并答复投诉人的,视件数的多少,扣除总分值3分的部分或全部。件数超过本部门全年受理总数10%的(包括10%),扣除全部分值3分;
6、有健全的复议机构,办理复议案件合法、公正的,分值3分。没有做到的,扣除全部分值3分;
7、建立了本部门错案追究制度的,分值6分。未建立的,扣除全部分值6分。



199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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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具体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具体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待遇的通知》(国发〔1987〕102号文件)和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下发〈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劳人薪〔1988〕2号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有关问题作如下具体规
定。
一、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现行各级工资标准从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提高10%(提高后的工资标准表附后)(略)。
二、提高工资标准的范围:小学、幼儿园、普通中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和初等成人教育学校(含教师进修学校)的专职教师,以及属于事业编制的少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的专职教师。其中,幼儿园应是经
县和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应是经省或省以上主管部门批准举办成为学校建制的;成人中等、初等普通学校,应是经县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成为学校建制的。
三、原为学校教师编制的正式教师,因工作需要调做学校、幼儿园和中师函授站从事行政管理和教学辅导工作的人员,按提高的工资标准执行。
四、地、州、市、县、特区(区)教委(教育局)所属教育研究室(所)和区(乡)教育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原为专职教师的,按提高的工资标准执行。
五、在职教师,经组织选派到各类学校培训、进修,其学习期间仍由原单位照发原工资的,按提高的工资标准执行。
六、各类学校的毕业生,分配到中小学、幼儿园任专职教师的,其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标准也按提高10%执行。
七、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以后离、退休的教师,按提高10%的工资标准计发离、退休费。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在职教师,在提高10%工资标准的同时,办理离、退休手续(不含少数业务骨干,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经组织批准留任的。)
八、编制在学校的正式教师,长期借用在不属于提高教师工资标准的单位工作达一年以上的,不实行提高10%工资标准,待回校工作后再予以提高。
九、提高工资标准的人员调离学校和单位工作的,其工资标准提高部分即行取消,执行调入单位的工资标准。对于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后调动工作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属于规定提高工资标准的学校和单位的教师相互调动的,由调入单位按规定办理补发应增加的工资。
(二)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调入属于提高工资标准的学校和单位,并担任教师工作的,从起薪之月起,由调入单位按规定办理补发应增加的工资。
(三)从提高工资标准的中小学、幼儿园,调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教师,其在校期间应提高的工资由调出单位按规定补发到调出之月。
十、中小学民办教师的工资,国家补助部分从一九八七所年十月一日起提高10%;集资补助部分如何提高,由各地、州(市)自行研究确定。
十一、幼儿园的保育员在教养员岗位上任教的,按提高10%的工资标准执行。
十二、提高教师工资标准所需增资指标,由中小学、幼儿园向主管部门申报。并填送增资人员花名册一式二份,增资审批表一式三份,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局(工改办)批准执行。
十三、这次提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工资标准,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教师的关心,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按照中央和省的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开“口子”。如有违反政策规定的,应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这
项工作结束后,各地(州、市)、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要写出工作总结,报省人事局和省教委。
十四、本规定由省人事局负责解释。



1988年5月17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安徽省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安徽省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2年4月4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已被废止,决定废止《安徽省经济合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