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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标志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33:20  浏览:86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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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标志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商检局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标志管理办法(试行)

1987年12月28日,国家商检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实施细则》和《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商检标志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商品检验、认证和质量许可制度使用的各种商检标志。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统一管理全国商检标志的颁发、使用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商检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商检标志的颁发、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出口商品加工生产的企业或外贸经营单位、进口商品的国外厂商或其代理人自愿或根据规定,向有关商检局申请办理。

第二章 商检标志的申请、审定和管理
第五条 涉及安全、卫生和连续两年获得国优或省优的出口商品,申请人可以向当地商检局分别办理《安全标志》、《卫生标志》和《质量标志》。
第六条 实施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必须申请《安全标志》;其它进口商品,可以申请《质量标志》。申请人向国家商检局指定的商检局(名单另行公布)办理。
第七条 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有关商检局申请商检标志时,应填写“进出口商品使用商检标志申请书”,并附送生产检测条件等有关资料。
第八条 商检局接到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根据国家商检局公布的考核标准,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样品及其生产、检测条件进行检验和审查,符合以下要求的,分别批准使用有关的商检标志:
(一)符合国家或国际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的出口商品,使用出口商品《安全标志》;
(二)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或有关卫生标准的出口商品,使用出口商品《卫生标志》;
(三)符合国家优质产品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出口商品,使用出口商品《质量标志》;
(四)符合国家安全法规和标准的进口商品,使用进口商品《安全标志》;
(五)符合进口贸易合同规定或生产国和国外厂商质量标准的进口商品,使用进口商品《质量标志》。
第九条 加附商检标志的进出口商品,必须接受商检局的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经商检局检验或抽验,两次不合格,责任属于申请人的,吊销商检标志。
第十一条 加工生产单位的生产、检测条件发生变化时,申请人应申请商检局重新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商检标志。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指定专人管理商检标志,并加附在进出口商品或其包装的明显部位。
第十三条 对批准使用商检标志的进出口商品,申请人可以用于广告宣传。广告宣传的语句,必须事先征得商检局的同意。
第十四条 商检标志不得擅自加附、假冒或转让,对违反规定的,除吊销商检标志,追回已经加附商检标志的商品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申请商检标志,按不同商品的检验和审查繁简程度,由商检局向申请人收取费用。检验和审查不合格再次申请时,重新收费。收费办法另行公布。
第十六条 申请人实用商检标志,应当交付商检标志的印制工本费。
第十七条 商检标志的图样由国家商检局统一发布,商检局印制。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国家商检局。
第十九条 过去有关商检标志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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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政府应急能力需加强程序建设

郑礼华


面对突如其来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政府部门该如何快速应对,2008年的抗冰救灾,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生动的案例,值得从多角度进行总结和思考。
从程序法的角度看,这次抗冰救灾工作积累了一些很好的经验。以湖南为例,这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体现在:一是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当冰雪突然袭来时,及时向全省发出红色冰冻警报,为抗冰救灾进行了充分的社会动员和心理准备。二是科学及时的临机决策。通路、保电、安民,“三保”抓住了抗冰救灾的重点,“大救援、大分流、大破冰”三大战役成就了抗冰救灾的决定性胜利。特别是在京珠高速公路湖南段成为冰路、2.7万台车和8万人严重受困的危急时刻,省委、省政府果断决定实施“全力救助、确保畅通、绕道而行、沿途分流”的应急方案,对这里抗冰救灾的胜利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三是信息及时全面公开。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途径及时对外发布最新的抗冰救灾的措施、进度和情况,让社会对灾情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积极参与到抗冰救灾斗争中。四是有效的行政指导。为成功实施衡枣分流,实现京珠高速湖南段畅通,发挥了重要作用。1月28日,京珠高速粤北段的严重滞堵,湖南省委、省政府果断提出衡枣分流的对策,即从衡枣高速分流京珠高速南段滞留的车辆,对所有绕行车辆不罚款、不卸载、不检查、不收费,还给每辆分流车200元,劝说司机改道,发放公开信、分流示意图,媒体不间断广播路况信息和优惠政策。结果,1月28日至2月4日,经衡枣高速分流广西的车辆达6.6万台,进入京珠北上车辆5.3万台,大大减轻了京珠高速压力,衡枣高速分流线也因此被称为京珠大救援的“生命线”,十多万人得以疏散。
但是从全国来看,这次抗冰救灾工作也暴露出政府部门的很多问题。一是反应速度慢。体现在灾害可能性认识慢,灾后反应速度慢,解决危机决策慢,应急措施执行慢。二是《突发事件应对法》发挥的功效不明显,应急预案没有发挥实实在在的效果。面对危机,大家似乎来不及考虑什么法,在关键问题上预案也没派上用场,仓促迎战,临时找办法。考虑不周全,效率低下,服务不到位,也是自然。这既有体制上的原因,还有行政程序上的问题,就是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没有一套周密顺畅的程序。早在2003年SARS危机之后,我国就开始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案体系。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已编制了国家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编制了省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各地还结合实际编制了专项应急预案和保障预案;许多市(地)、县(市)以及企事业单位也制定了应急预案。全国应急预案框架体系初步形成。200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对突发事件应对规定之详尽,某种程度上讲,就是应急管理的一个万能方案,是应急管理的行动指南。应该说,我们已经具备了较好的法律和制度基础,但是,为什么在今年的抗冰救灾实际工作中,运行起来并不理想,问题出在哪里?从行政法的角度看,我认为主要是运行程序上的问题。我国并没有专门应对冰雪灾害的专项应急预案。在当前国家部门分割的体系下,没有专项预案,就意味着没有部门牵头;没有部门牵头,就没有真正部门来主管此事。“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应急管理本就是一项复杂系统的组织、统筹和应对工程,完全靠个别领导的临机决策或者组织,当然难以达到很好的效果。
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能力,应在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基础上,加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程序建设,做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
加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程序建设,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首先,行政程序是明确权责、合理分工的重要依据。行政程序就是一种管理流程。没有责任,没有分工,我们不能期望哪个部门会主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没有流程,没有安排,我们也不能期望工作能顺畅运转。只有明确各个行政主体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程序义务,如谁应关注突发公共事件收集信息,进行预测和预警;谁应进行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监督管理如何运行?应急管理过程中,每一个环节程序的怎样一步步向前推进,具体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如何?违反程序,没有预警、没有及时启动应急方案、胡乱决策或者缓决策、不决策、不执行、缓执行应急措施,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如何进行问责?只有有了清晰的程序,才能保障行政机关面对危机能快速高效运转,否则既可能是越管越忙,甚至管出问题,也有可能是行政机关集体不作为。
其次,行政程序是增强行政执行力,提高行政应急管理效率的重要保障。行政程序首先是科学的程序,必要的程序。简化不必要的层次和环节,是加强程序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提高应急管理效率的重要保障。行政程序对信息公开的要求,如对情况上报、决策作出、措施落实、时限的规定,能有效防止行政机关拖延敷衍、封锁消息。
再次,科学合理的程序在应急的全过程中都能发挥重要作用。科学合理的程序能防患于未然,及时将重大的危机和隐患扼杀在摇篮中;能保证行政机关从容、科学、及时地应对危机,将社会遭受的损失和解决危机支付的成本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还能在最大的程度上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来共同应对危机。
总结抗冰救灾工作中经验和教训,我认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应重点突出以下程序的建设:
一是关注与报告制度。面对危机,时间就是生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一定要突出一个“早”字。如果对突发公共事件,早一天关注,早一个小时关注,甚至早一分钟关注,都能为危机的化解赢得宝贵的准备时间。关注的主体,从是否具有特定义务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赋有特定关注义务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也就是监测与预警部门工作人员。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另一种是社会公众。“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很多时候,身处在第一现场的群众往往最先获得信息。《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如何让这两类主体能关注好突发公共事件,关注之后有多种畅通的渠道最及时地向相关部门或者上一级部门报告,对于化解突发公共事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是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制度要从第一现场开始。我们现在的公开,一是速度太慢,二是途径太窄,三是公开的内容角度奇特。往往只是通过报刊、网络、电视中的某一种方式公开,事情已经圆满解决或者是实在解决不了才公之于众,主要还是介绍如何抗灾救灾,而不针对具体的问题报道。这与行政机关应对危机一贯的做法有很大的关系。今年湖南抗灾的一些做法就很好,如启动应急预案之后,对分区域停电的时间表在网上公布,通过网络、广播、电视等多种媒介及时报道抗冰救灾的最新动态,让老百姓心里有所预期,不至于陷入恐慌。这也是为什么这次受灾严重,但是老百姓的怨气很少的重要原因。
三是应急处置与救援制度。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政府应立即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采取下列多种应急处置措施。但是,事实上,除了这些具体的措施,这里也需要注意程序问题。首先要能明确救援的重点,其次是安排应急处置与救援的分工、流程,然后是对各地救援实施的监督和督促。否则救援工作就可能出现混乱,抓不住重点,落实不到实处。首先要明确救援的重点,是应急管理的关键环节,是必不可少的程序。
四是行政指导制度。《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这次抗冰救灾,除了衡枣分流,铁路部门引导旅客退换火车票,广州政府引导返乡人员就地过年,对化解这场危机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事实上,对公众的引导不应仅限制在一级、二级警报之后,而应该贯彻在应急管理过程的始终。

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环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粤价[2002]384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建设(市政公用、环卫)局、财政局、环保局,顺德市物价局、建设局、财政局、环保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的《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好这项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设市城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凡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县城和城市化程度较高的农村,也应推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并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为从事生活垃圾处理的单位,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同时要兼顾当地居民和单位的承受能力,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
生活垃圾处理是指将零散的生活垃圾运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后,垃圾处理单位的收集、运输、处理过程。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代收手续费和税金等。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要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第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对不同的收费对象可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
1、城市居民以户计;
2、城市暂住人口以户或人计收;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以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收。
生活垃圾处理费可按月或季度收取,对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社会救济户等困难家庭应实行收费减免政策。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办法、减免办法和监管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条 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应取消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已实施物业管理收费的,在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中应扣除已计入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费用。有条件的地方生活垃圾处理费与现行的卫生清洁费应合并收取。
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工业废物垃圾处理费不得相互重复计收。
第八条 要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应针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措施,促其按时缴纳垃圾处理费。鼓励采取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统一收费和代扣代缴等方式。确保垃圾处理费的足额征收。对代收单位,允许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不超过1%的代收手续费,各地的代收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在不超过1%的范围内,制定垃圾处理费标准时予以明确。
第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对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足,已经投资在建的垃圾处理设施,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在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拨付专款用于补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但在建项目必须3年内建成,并投入运行。
第十条 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计划,合理规划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拓宽投融资渠道,改善投融资环境,建立市场准入制度,积极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鼓励国内外资金,包括私营企业资金投入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最终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垃圾处理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处理应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有能力的企业承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其应负的责任、义务和支付处理费用等,降低处理成本,切实保证垃圾处理符合环保要求。
生活垃圾的处理应逐步由垃圾收集企业负责居民住宅、小区、社区等源头产生的垃圾的收集工作,避免多头管理,多头收费。
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对处理标准和服务质量不达标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两次以上屡查不改的,终止其经营权;对存在污染隐患的垃圾处理厂,应责令其提出改造方案,限期整改。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垃圾处理设施及其周围环境质量的监督检查,对造成二次污染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物价部门要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挤占、挪用垃圾处理费行为,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根据《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从事生活垃圾处理的单位应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物价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