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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形下检察机关应申请财产保全/刘飞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0:37:12  浏览:88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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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00条赋予检察机关财产保全申请权,即申请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那么,检察机关在哪些情形下可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呢?笔者认为至少有两种情况:

一是行为人实施贪污、挪用公款、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造成损失,需要行为人退赔的,行为人有能力退赔拒不退赔,且行为人或近亲属隐藏、转移、变卖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基于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需要,检察机关应当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这是由于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只有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才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若非侦查犯罪需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无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是行为人实施抢劫、抢夺、诈骗、盗窃、故意杀人或伤害等普通刑事犯罪,给国家、集体之外的被害人造成损失,有能力退赔而拒不退赔,且行为人的近亲属或者法定代理人隐藏、转移、变卖犯罪嫌疑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不能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或者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不被许可以及其他情况紧急的场合,基于维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应当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在公安侦查阶段或者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隐藏、转移、变卖犯罪嫌疑人的财产,依照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须向法院提供相应担保,如果不能提供相应担保的,则其申请将被驳回。虽然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还可依据情况申请先予执行,但其范围非常有限且数额较小,一般仍须提供担保,因此原告人只能寄希望于法院依法查封或扣押犯罪嫌疑人财产。问题在于:案件尚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尚未受理案件时,对案件没有实质性审查,故一般不会依照原告人单方面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另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00条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所规定的内容显然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情况紧急,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这也是被害人一方难以期许的。因此检察机关在上述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比如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了伤残,没钱治伤治病,又无力提供担保,而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不愿意赔偿损失,且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隐藏、转移、变卖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此时检察机关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作者单位:河南省驻马店市纪委、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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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行政处罚管理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行政处罚管理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了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制度,规范劳动监察行为,做到劳动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合理、公正,切实保证《劳动法》的贯彻实施,现就加强劳动行政处罚管理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劳动行政处罚职责。劳动行政处罚是劳动监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坚持依法监察,对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严肃处理,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对用人单位的处罚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般行政处罚决定由劳动监察机构案件审理人员提出意见,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签字后,报厅(局)领导审批签发;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劳动监察机构案件审理人员提出意见,劳动监察机构领导集体研究审议,必要时听取有关业
务行政管理机构的意见,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签字后,报厅(局)领导审批签发。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罚款财务管理工作。劳动监察机构应设立行政罚款收入专用帐户。劳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由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到劳动监察机构财务部门交纳罚款,财务部门开具罚款收据。劳动监察员不得当场收取罚款。各地劳动监察机构收缴的罚款要及时、
足额上交财政,不得挪作他用。对擅自挪用罚款者,追究领导人及经办人的责任。劳动监察机构的办案费用补助,由劳动行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办案费用补助”专项支出预算,纳入财政管理。各级劳动监察机构的罚款管理应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劳动监察机构应定期(每季度一次)对本机构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评议。评议时可邀请劳动部门有关业务管理处室(科室)的人员参加。对行政处罚决定评议情况,应作为考核劳动监察机构及劳动监察员工作的依据之一。
五、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依法纠正业已生效但处罚不当的劳动行政处罚决定。对造成错案的责任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劳动行政部门因劳动监察执法行为违法给用人单位或个人财产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1995年1月4日

贵州省“科技兴农人才奖”奖励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科技兴农人才奖”奖励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技兴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在农村基层工作的积极性,推动科技兴农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技兴农人才奖”奖励的范围,限于在区、乡从事科技兴农工作的人员(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支援农业的人员)和在乡镇企业工作的人员(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支援乡镇企业的人员)。
第三条 申报省“科技兴农人才奖”的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在本县范围内工作实绩显著或在本地区范围内工作实绩突出者,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推广应用农作物优良品种、先进的耕作及栽培技术、土壤改良及优化配方施肥、病虫害防治等农业科学技术,做出显著成绩者;
(二)在家畜家禽良种繁殖、优化配方饲养、发展草地畜牧业、疫病防治以及淡水产品养殖方面,推广应用新技术成果,做出显著成绩者;
(三)在节水灌溉、水土保持、改善人畜饮水、发展地方电力和塘库渔业以及草地草坡改良治理等方面,推广应用技术成果,做出显著成绩者;
(四)在植树造林、林木良种选育、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高产稳产经济林木栽培、防护林营建、森林资源综合利用、森林防火及病虫害虫防治等方面,推广应用新技术成果,做出显著成绩者;
(五)在鲜活商品以及农、林副产品的加工、保鲜、贮藏、运输和农用机械、饲料加工机械等方面,推广应用新技术成果,做出显著成绩者;
(六)在乡镇企业的生产经营、科技进步、劳动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
(七)在农村进行农民技术人才培训、技术指导、技术咨询和技术承包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
(八)向农民群众传送科学技术,帮助贫困户脱贫,带领农民群众走共同富裕之路,做出显著成绩者。
第四条 省“科技兴农人才奖”实行一次性限额奖励,不与工资挂钩。
第五条 省“科技兴农人才奖”两年奖励一次,每次200名左右。
获得省“科技兴农人才奖”的人员,一年内如同时受到其他奖励,一般不得重复领取奖金。
第六条 省“科技兴农人才奖”的奖励不分等级,奖品为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七条 省“科技兴农人才奖”的奖励经费,由省财政拨专款解决。
第八条 省“科技兴农人才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奖。奖励工作由“科技兴农人才奖”领导小组负责。
第九条 每次奖励前,省“科技兴农人才奖”领导小组向各地、州(市)下达奖励名额。各县的奖励名额,经自治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同意后,由各地、州(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分配。
第十条 县人事局及其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会同本县农、林、水、牧、乡镇企业等有关部门,提出奖励人选,并组织考察。
奖励人选属在农业生产第一线的,考察材料中应有所在乡政府的书面意见;奖励人选属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应有当地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奖励人选分别经县、地两级审查同意后,由地、州(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将申报材料报送省“科技兴农人才奖”领导小组,由省“科技兴农人才奖”领导小组审定,最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颁奖。
第十二条 省“科技兴农人才奖”的有关奖励材料,要装入本人档案,作为获奖人员考核、晋升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贵州省“科技兴农人才奖”申报登记表由省人事厅统一制发。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