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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决定书尚需进一步完善/李鹏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3:54:42  浏览:98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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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决定书尚需进一步完善

浚县人民检察院 任立平 李鹏程

存疑不起诉决定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通常在两种情形下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第一种情形,对于公安机关或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证据不足的经过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二种情形,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在审判环节证据发生变化,致使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者由于承办人员审查不严不细,致使个别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提起公诉,法院拟作无罪判决的,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撤回起诉后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现适用的《检察法律文书制作与适用》,其中的存疑不起诉决定书仅适用于上述第一种不起诉情形,且该文书格式及制作要求需要完善和改进。
一、现用的不起诉决定书没有完整地反映案件的诉讼过程。
一定内容的法律文书是反映法律活动即一定法律程序、环节运作的专业文书。透过法律文书所反映的情况,不仅可以清楚地了解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的认定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和据以定案的理由是否言之有理有据,处理的结果是否正确,而且还可以检验办案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从这个意义上说,存疑不起诉决定书既是检验办案质量的标尺,也是对案件进行复查、国家赔偿的重要依据。而现用的不起诉决定书仅反映案件向审查起诉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情况,对于提起公诉乃至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检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情况竟毫无反映,从而不能完整地反映案件诉讼的概貌。在基层,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又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也时有发生,检察机关的存疑不起诉决定书应客观地反映这些诉讼环节,使当事人和相关机关拿到存疑不起诉决定书有客观公正的感觉。目前,各地在对撤回起诉后制作的存疑不起诉决定书格式不尽一致,因此笔者建议上级检察机关增加一种存疑不起诉决定书格式,以规范文书制作。
二、现用的存疑不起诉决定书分析说理性不强
现用的存疑不起诉决定书正文由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公安机关或自侦部门认定的案件事实、处理意见三部分构成。在案件事实陈述完之后,其处理意见部分,往往由承办人简单地引用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概括完毕,体现不出所审查认定事实的证据是什么、证据的采信情况怎么样、处理意见和认定事实的法律因果关系又是如何,缺乏说理性、逻辑性和客观性。由于该文书说理性不强,即便处理结论是正确的,也致使当事人难以接受处理结果。为此存疑不起诉决定书应增加分析说理的内容,抓住案件的关键所在,要在全面剖析案情的基础上,紧紧围绕争议焦点展开,充分论证为什么要作出这样的决定,以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理由获取当事人和相关机关的认同,从而发挥存疑不起诉决定书应有的作用,彰显司法文明,实现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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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华能发电厂项目进口物资享受税收返还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华能发电厂项目进口物资享受税收返还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苏州工业园区华能发电厂项目进口物资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该电厂项目为生产发电机组和电厂控制系统,进口不超过2519万美元额度的国内不能生产或国内产品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材料和部件,纳入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返还范围,从1998年1月1日起享受进口税收返还政策。具体返还事宜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特定区域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7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该电厂项目凡进口土建所需的材料和施工机械均不得享受进口税收返还政策。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1999年1月6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21号
财政部 国税总局
2001-7-12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分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的批示,现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二、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2001年8月1日前免税饲料范围及豆粕的征税问题,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