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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天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的成因与对策/邵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9:36:19  浏览:80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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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天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的成因与对策

2003年9月28日山西省大运高速公路胜利通车,适逢山西省省多数地区秋雨连绵。国庆节期间,全省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频频发生,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巨大损失,一时间社会反响强烈,引起山西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当时,所有战斗在高速公路一线的民警和各级领导都承受了巨大的压力,笔者至今记忆犹新。
新的一年已经到来,为了尽快切实降低雨天高速公路的恶性交通事故发生率,笔者对运风高速公路58km+300m、侯运高速公路651km+900m处等两个去年国庆节期间雨天重、特大交通事故多发地点的交通事故进行了实地勘查、并查阅了相关的案卷资料,进行了统计分析,与大家共同探讨,以期找到预防雨天交通事故的最佳方案,根治雨天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为预防雨天交通事故提供参考。
表1、运风高速公路(风陵渡向运城方向一侧道路)58km+300m处事故统计。

表2、侯运高速公路(侯马向运城方向一侧道路)651km+900m处事故统计。
经对运风、侯运两条高速公路这些雨天交通事故进行统计,两处事故多发点的共同特征是:
(1)发生事故时间:白天;(2)道路线形:沿行车方向是向左转的弯路;(3)事故路段:湿滑;肇事车行驶方向后方约150—200m处的超车道上有积水;
(4)肇事车种:都是小轿车;(5)事故形式:单方撞击护栏(严重的翻车、起火,并伴有驾驶员、乘车人甩出车辆致死);(6)肇事车时速:100km/h(或以上);(7)安全带:肇事车驾驶员以及前排乘员均未系安全带;(8)事故损失:经济损失巨大,并伴有人员伤、亡,甚至可能是群死群伤;(9)车辆失控的地点:车轮驶入有水的道路。
根据以上统计结果分析,又经询问肇事车驾驶员,所有的驾驶员表述事故发生瞬间的感觉都是:车辆突然“摆”了一下,然后就失去控制,撞击护栏。这些驾驶员表述的就是典型的“水膜滑溜现象”的作用。
“水膜滑溜现象”是指汽车在积水的铺装路面上行驶时,轮胎一边排开路面上的积水一边向前滚动。干燥的路面与轮胎接触时,可以获得较高的摩擦系数。但路面积水以后,轮胎与路面的直接接触受到妨碍,水在这里起着润滑剂的作用,使摩擦系数减少。路面潮湿时,轮胎的接地面内只有一部分直接与路面接触,其余部分是通过水膜接触路面的。水膜介入的部分越大,摩擦系数越低。如果进一步提高车速,最终将导致轮胎与地面完全失去接触,轮胎便在路面的积水上面向前滑动。这种现象恰如滑水运动一样,卷入轮胎下面的水压力与轮胎的载荷相平衡,轮胎与路面完全失去接触,这就是“水膜滑溜现象”。
如果“水膜滑溜现象”造成两侧轮胎受到地面摩擦力不同,高速行驶的车辆将失去平衡,极难驾驭。行车中为了使轮胎与地面能直接接触,必须排挤掉介入的水膜,这就必须加大局部压力,或减低轮胎运动速度,以便有足够的时间把水从接地面内排出去。由此可见,行进中的车辆“水膜滑溜现象”产生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道路上有积水;
2、车速过高。
由于积水路面对“超速”这种违章行为的承受能力大大降低,加上节假日出行的车辆中有相当多的驾驶员虽然是正规驾驶员,但不是职业驾驶员,驾驶经验相对缺乏,对雨天行车可能遇到的危险估计不足,再加上这两处积水面积虽大,但平整度已经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达不到维修养护的条件,造成事实上通过高速公路公司整修道路的可能性极小,所以,遏止雨天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根本上必须强制驾驶员绕行积水路面,杜绝车辆驶入有水路面,同时,尽可能地降低雨天车辆的行车速度,从而克服“水膜滑溜现象”。
通过以上统计分析,结合运风高速公路开通历年来多起雨天发生在58km+300m路段的重、特大交通事故进行分析,我们必须制定相应的措施,建议:(1)配备相应的测速设备,经常性地进行测速,处罚超速行为。(2)在事故多发路段将有水的超车道路面用反光锥形筒包围起来,周边设置完善的交通标志,强行阻止车辆驶入,预防事故发生。(3)在车辆行驶入口处提醒小轿车驾驶员以及前排乘员按照规定系安全带,以不超过80km/h的速度行驶;对不系安全带的予以处罚,并强制其系上安全带;在出口,由民警从通行卡查验入口时间,计算行车时间,处罚小轿车超速。(4)对类似的事故多发地段,立即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联系,共同考察,确定应增加的道路交通标志,并尽快立项、施工,根治交通事故多发点。

第一稿:2003-10-4
第二稿:2004-2-18


作者: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四支队十大队 邵军
作者:山西省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科 郭新民 0359-8997898
地址:山西省运城市解放北路盐湖区人民法院后院 邮政编码 044000
邮箱:shaojun0818@163.com guoxinminycjjzd@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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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府办〔2010〕10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应用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关于强化服务 促进中小企业信息化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珠三角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试验区实施方案》、广东省《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建设以珠三角为中心的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的目标,为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基本应用,提高电子商务应用的普及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划分标准,在东莞市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由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国内个人资产投资创办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资)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应用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通过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称“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应用(B2B、B2C),拓展国内市场、增强国内贸易竞争能力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在两年内由市财政合共安排1500万元专项资金,通过向经认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基本服务的方式,间接支持全市5000家中小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服务。

第四条 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资助对象和方式



第五条 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中小企业:

(一)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独立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且注册地为东莞市;

(二)属于我市重点扶持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国内贸易的行业;

(三)在本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纳税;

(四)资助对象要求有镇(街)经信部门推荐意见,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

(五)购买经认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电子商务基本应用项目,签订不少于2年的服务协议,并已在该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开展贸易活动;

第六条 市政府通过统一向经认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基本服务项目的方式,减免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部分费用。具体规定如下:

市财政按照企业应支付的电子商务应用服务费(指中小企业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签订的合同金额)的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资助期限不超过2年,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第三章 资金管理职责



第七条 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是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与市财政局。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1.负责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确定重点资助企业的类型;2.牵头组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及其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并将评选结果向社会公布;3.负责受理和审核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申请;4.负责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5.负责开展资金使用的自我绩效评价。

(二)市财政局:1.负责安排年度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预算;2.协助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做好电子商务平台及其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3.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定并核拨专项资金;4.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5.根据实际情况对资金使用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



第四章 申请程序与审批



第八条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每季度选择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签订两年期的电子商务服务合同,并协助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汇总企业提交资助资金申请材料: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签订的电子商务服务合同;

(三)企业已缴交的网络服务费的合法凭证(电子商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四)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向企业减免网络服务费的合法凭证;

(五)企业已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证明材料(包括企业上线网页复印件及网址等);

(六)企业所属镇(街)经信部门推荐意见;

(七)其他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每家企业只能选择同一平台库内的一家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服务合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负责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同时,为确保财政优先和统筹备案原则,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应在每天下班前及时将当天新签电子商务服务合同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签订时间、服务项目等)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统计备案。

第十一条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将初审通过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每季度(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汇总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信局审核后将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扶持计划预算送市财政局复核。经复核无误后,市财政局与市经信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并由市经信局将资助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对经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审核,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由电子商务平台与申请企业自行协商解决网络服务费的支付问题。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拨付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采用事后拨付方式,申请获批后,市政府在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额度内,向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予以补贴。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以“先申请、先审批、先支持”为原则,额度用完即止。每季度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应在各自的互联网网站上,及时公布政府购买电子商务应用的专项资金剩余额度及已获得政府资助的企业名单。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中小企业申报培训、平台认定及绩效评价等费用支出,可在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中列支,但每年不超过当年资助总额的2%。



第六章 第三方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认定



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服务平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先由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提出申请,然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对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和服务项目进行评选认定,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签订合作协议,确定购买相应服务项目的内容、平台收费标准等,并纳入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目录库。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纳入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目录库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原则上为3-5家。

第十七条 申报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独立企业法人,在东莞市有备案登记的办事机构;

(二)在本市税务部门登记纳税;

(三)有50人以上稳定的服务队伍,并有完整的服务方案,为我市企业提供电子商务应用及信息化建设等各类免费培训服务;

(四)东莞市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必须拥有先进的公共硬件设施、数据安全与抗灾害能力,具备国内先进的公共硬件设施与信息化基础运营环境;能够从物理安全、网络安全、应用系统安全、数据安全、安全管理等多个角度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保护,确保网络系统安全无故障地运行;可保证数据免受灾害的袭击,为政府和企业提供最安全、快捷、全面的数据备份、灾难恢复和业务连续性保障服务;

(五)可为企业提供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与投资促进的全流程服务,并能够为我市企业提供各种专业政策、权威性或垄断性资源服务;

(六)能够及时、客观、真实地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东莞地区企业入网资料和网上贸易统计资料。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每年对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调整,不合格者将停止拨付其下一年度的财政资助资金,并将其服务的企业客户通过协商方式,由另一家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接管。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用途。对截留、挪用、侵占该项资金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单位及其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企业应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平台应审核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骗取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主管部门有权追回下拨的财政扶持专项资金,并取消其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市财政各项专项资金的资助;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至2011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调整开封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调整开封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05〕4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开封市市辖区和开封县行政区划的请示》(豫政文〔2004〕16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开封市郊区的北郊乡、柳园口乡、水稻乡划归开封市龙亭区管辖,将郊区的土柏岗乡、东郊乡划归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管辖。
二、将开封市南关区的五一街道、郊区南郊乡的浅河、牛墩、刘寺、杨砦、杨寺庄、蔡屯、小王屯、南柴屯、丰收岗9个村和开封县的仙人庄乡划归开封市鼓楼区管辖。
三、开封市南关区更名为开封市禹王台区。将郊区的汪屯乡、南郊乡(不包括浅河、牛墩、刘寺、杨砦、杨寺庄、蔡屯、小王屯、南柴屯、丰收岗9个村)划归禹王台区管辖。
四、开封市郊区更名为开封市金明区。将龙亭区的梁苑街道、鼓楼区的城西街道和开封县的杏花营镇划归金明区管辖。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

国 务 院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