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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4:27:09  浏览:80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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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
1997年5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

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对于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促进党政机关的廉政建设,推动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各级党政机关都要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并就此作出过一系列规定。总的看,这些规定执行情况是好的。但是,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等奢侈浪费现象仍然存在,在有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还呈蔓延之势。为了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良好风气,进一步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党中央、国务院决定重申和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党政机关现有办公楼已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不准改扩建、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现有办公楼未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从1997年起3年内原则上不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因危房或新增机构办公用房等确有必要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的,须按国务院发布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中的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的,要严格执行规定标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不准贷款或挪用其他资金。贫困地区的党政机关一律不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党政机关不得以建业务楼等名义新建办公楼。除正常维修外,现有办公楼从1997年起3年内不准进行装修。正常维修不得提高原装修标准。
本规定颁布前已立项尚未动工兴建的办公楼,一律暂停,经重新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已经动工的,应严格按规定的建筑标准施工。
党政机关新建的已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办公楼投入使用后,应及时交出超面积标准的旧办公楼供调剂使用。
二、严格控制各种会议。党政机关召开会议要坚持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既无明确目的又无实质内容的会议或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确有必要召开的会议,应严格控制数量、会期和参加会议的人数。要严格控制各种类型的纪念会、研讨会、表彰会、新闻发布会等。要建立健全会议审批制度。党政机关召开的各类会议,不准赠送礼品和纪念品,不准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以开会为名游山玩水,不准向企业事业单位摊派会议费。要提倡就地开会,提倡开电话会议。要逐步建立和推行会议费预算总额包干制度。1997年会议经费的实际支出应比上年至少压缩10%。要减少对会议的新闻报道。
三、严格控制各种庆典活动。党政机关除经上级批准举办有特殊重大意义的庆典活动外,一律不准举办其他庆典活动。凡举办全国性的庆典活动,须经中共中央办公厅或国务院办公厅审批,必要时报党中央或国务院审批;地方性的庆典活动,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政府审批,必要时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要本着节俭的原则严格控制庆典活动的规模和开支。庆典活动不准发放礼品和贵重纪念品,不准向企业事业单位摊派各种费用。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参加庆典活动要由负责安排领导干部活动的部门统一安排,不准擅自应邀参加庆典活动;举办庆典活动的部门对参加庆典活动的人数要严格控制。
四、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党政机关召开会议和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食宿接待标准,不准超标准接待。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接待标准应当公开。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接待制度,加强管理和监督。不准到上级领导机关所在地宴请领导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利用各种学习、培训之机互相宴请,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还要公开曝光。
五、严格控制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或购买移动电话。党政机关要严格按规定安装住宅电话,住宅电话费实行对个人规定限额、超额自负的制度。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除工作特殊需要并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外,不准配备移动电话;不准占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的移动电话。对现已配备和占用的移动电话以及用公款安装的住宅电话,要认真清理,登记注册,对违反规定的一律收缴,并责令补交公款支付的一切费用。
六、严格控制各种检查,禁止形式主义的评比和达标活动。除按法律、法规规定和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外,不准举办全国性或行业性的企业评比活动。经批准举办的活动,不准向被检查、评比、达标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不准借检查、评比、达标活动之机大吃大喝和敛财。
七、严格按规定配备和更换小汽车。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小汽车,5年之内不准更换。使用5年以上,能够使用的要继续使用;按照国家汽车报废更新的有关规定,经交通管理部门鉴定如已达到报废更新标准,可申请更换。有关主管部门要从严审批。领导干部变动工作岗位,能在现有车辆中配备小汽车的,不准配备新车。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借用下级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的车辆,对现已借用的车辆要一律清退。
八、严格管理公费出国(境)。严禁借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不准违反规定跨地区、跨部门组织出国(境)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访问国家、绕道或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党政机关要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访,一般性考察和没有明确目的及实质内容的出国(境)活动要坚决制止。地方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单独组团出国(境)进行立法、司法、财税等领域的考察和交流。党政机关的省(部)级领导干部,未经党中央或国务院批准,不得在国(境)外主持和参加经贸洽谈会、展销会、招商会等经贸活动,不得出国(境)进行股票发行的推介活动,不得参加企业事业单位团组出国(境)。
九、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对广大党员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要经常进行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教育。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协助党委、政府贯彻落实本规定,并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精神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审批,严格把关。财政、金融、审计等部门对本规定中涉及经费开支的项目要严格管理和监督。各级宣传部门要抓好本规定贯彻落实的宣传报道,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违反本规定的党政机关,同级财政部门要相应核减其预算经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和有关领导的责任,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十、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各人民团体适用本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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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厅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厅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卫办发〔2007〕22号


厅机关各处室: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厅机关档案工作,确保厅机关档案齐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根据国家档案局2006年12月18日公布实施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8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对2004年印发的《江西省卫生厅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卫生厅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九月十二日


江西省卫生厅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厅机关档案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更好地为厅机关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局《机关档案工作条例》、《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厅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机关档案是指厅机关各处室在各项工作和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材料、图表、统计数据、声像电子资料及其他各类不同形式的历史纪录。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本厅各类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厅机关档案室隶属厅办公室,档案工作由一名厅领导分管和办公室主任主管。厅档案室和各处室应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

第四条 厅机关档案室主要工作职责:

(一)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各项相关的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厅档案工作的各项制度。

(二)负责厅机关各种门类和载体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编制各类档案检索工具、积极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

(三)负责厅机关档案的接收、统计、鉴定和销毁工作,按规定定期向省档案馆移交本厅具有长远保存价值的档案和向省档案局报送年度档案基本情况的统计工作。

(四)遵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厅直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厅机关各处室主要职责:制定处室文件材料内部管理制度,负责本处室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按规定向厅档案室移交。

第三章 档案归档办法与要求

第六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凡本厅在日常公务活动中产生形成的各种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归档,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和拒绝归档或者毁损、遗失。不需要归档的公文以及刊物、图书资料等,可由各处室单独整理,暂时保存。

第七条 厅机关文书档案由厅档案室统一整理归档,科研、基建、会计、声像等档案由主管处室负责整理立卷后向厅档案室移交归档。具体按省卫生厅机关档案归档范围与要求(详见附件一)执行。

第八条 各类档案案卷质量和装具等均按国家档案标准执行。凡属立卷归档的文件、图纸、资料所用书写材料和制成材料必须符合档案质量要求,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禁止使用铅笔、水彩笔、圆珠笔书写。

第九条 各类档案归档时间严格按照国家科技、文书、会计档案管理标准的规定执行。上年的文书档案应在次年六月底以前向厅档案室移交归档;科研和基建档案应在项目及技术工作完成后两个月内归档;会计档案可在年度终了后,暂由会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归档;声像档案、实物档案及已故干部、职工档案应及时归档。

第十条 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各类档案由各处室兼职档案员填写移交目录一式二份,与厅档案室进行交接后签名盖章,双方各保存一份。

第四章 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十一条 厅机关档案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详见附件二)。
第十二条 永久保管的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九)厅机关基建项目工程档案。

第十三条 定期保管的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和业务技术管理材料;

(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十)厅机关会计档案。

第五章 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四条 应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厅机关档案信息数据进行科学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电子档案。厅机关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要进行相应归档。电子档案的保管应配备专用的数据存储设备,及时备份。通过网络管理的,还须做好网络安全防护,确保数据的完整、安全。

第十五条 健全厅机关档案检索体系,建立档案的收进、保管、利用、移出等情况的详细记录和台账。

第十六条 建立档案鉴定销毁小组,对已超过保管期限和解密期限档案进行鉴定。销毁文件时,要填写销毁清册,经领导审批,方可销毁,销毁手续齐全,确保无泄密事件发生。执行销毁档案任务时,必须有两人以上监督,必须到指定销毁部门进行销毁。销毁档案清册应归档,作为永久保存。

第十七条 配套完善保管档案的必要设施,库房门窗要坚固,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有防盗、防火、防尘、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设备和安全措施。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

第十八条 档案的借阅:

(一)厅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借阅库存档案。外单位来人查阅档案,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并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二)有密级的文件档案不能借出和复印,查阅须经厅办公室主任批准。

(三)借阅档案必须遵循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借阅手续,不得涂损档案,不得转借他人,阅完及时归还。档案管理人员对归还的档案要检查是否有遗失、涂损等现象。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九条 根据《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厅将根据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厅档案室或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损毁、丢失或擅自销毁档案室保存的档案以及集体、个人暂时保留尚未移交的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档案。

(三)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应当保密的档案。

(四)涂改、伪造档案。

(五)档案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印发的《江西省卫生厅档案管理办法》(赣卫办发〔2004〕13号)同时废止。




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预2012]4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

  为更好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现对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分支机构查补收入的归属。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对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滞纳金、罚款地方分享部分的50%归属该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就地办理缴库;其余50%分摊给总机构办理缴库,其中,25%归属总机构所在地,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由中央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在各地区间分配。

  二、关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的归属。除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实行跨地区分享外,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其他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罚款收入不实行跨地区分享,按照规定的缴库程序就地缴库。

  三、关于预算科目的调整。将财预〔2012〕40号文件和201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1010450项名称修改为“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1010450项下01目名称修改为“内资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02目名称修改为“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03目名称修改为“中央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科目具体修改情况见附件。

  四、关于缴库程序。分支机构分摊的查补税款入库的预算科目为1010449项“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级次为“中央60%、地方40%”;滞纳金、罚款入库的预算科目为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下的有关目级科目,级次为“中央60%、地方40%”。

  总机构分摊的查补税款入库的预算科目为10104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级次为“中央60%、中央20%(待分配)、地方20%”;滞纳金、罚款入库的预算科目为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下的有关目级科目,级次为“中央60%、中央20%(待分配)、地方20%”。国库部门收到总机构企业查补税款和滞纳金、罚款后,将其中60%列入中央级10104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和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下的有关目级科目,20%列入中央级1010443“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的有关目级科目,20%列入地方级10104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和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下的有关目级科目。

  五、其他。本办法实施后,缴纳和退还2012年及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原办法执行。

  财预〔2012〕40号文件规定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附件:201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前后对照表(略)
http://y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guizhang/201301/t20130106_725422.html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2012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