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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徐升权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19:19  浏览:84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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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宪法修正的宪政价值

徐升权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21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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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第二次会议完成了对我国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正。此次修宪的总原则是: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十六大精神,体现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基本经验,把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的方针政策写入宪法。根据这个原则,这次修改宪法不是大改,而是部分修改,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需要用宪法规范的、非改不可的进行修改,可改可不改的、可以通过宪法解释予以明确的不改。

  经过这次修改的宪法,进一步吸收与承认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实践中取得的宝贵经验,即保持了稳定又与是俱进。可以肯定的是,修正后的宪法将带给中国法制积极的影响,对树立宪法法律的权威具有积极的作用。第四次宪法修正标志着中国真正迈上了宪政的道路。

  一. 执政党对宪法最高权威的尊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是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对宪法具有最高权威的确认性规定,是社会各界对宪法最高权威地位的认同。和前三次修宪一样,第四次宪法修正再次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宪法的尊重,自觉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

  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是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多年发展和未来发展的正确认识总结和主张。此次修宪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将这些理论和实践探索、创新的最新成果上升为国家意志即用宪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之所以中国共产党要把自己的认识与主张上升为宪法内容,是因为她承认在我们这样一个民主国家里宪法才最有权威;是因为她明白,要想使自己的正确认识与主张对全社会产生普遍的影响力、发挥指导所有公民行为并促进国家发展的作用,就必须把它上升为宪法原则或宪法规范。

  中国共产党对宪法最高权威的尊重还体现在她严格按照宪法修改程序的要求来推进宪法的修改。《宪法》第64条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有权提议修改宪法。因而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在确定修改宪法的建议案后,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定程序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尊重了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

  二. 宪法中宪政理念的成熟化

  宪政状态下的宪法有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内容和作用:公民权利的保障与国家权力的有限。此次修宪完善了公民权利体系,也使得国家权力受到更合理的约束或规制。使修正后的宪法容纳了现代宪政理念,能更好的满足国家宪政建设的需要。宪法的第四次修正是中国宪政事业发展的一个里程碑。
第四次宪法修正:第一,首次将人权的概念引入宪法,规定“尊重和保护人权”;第二,规定“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完善了我国公民权利体系,也反映了国家对现代宪政理念的接受与应用,以实际的行动来发展宪政建设。

  国家权力的约束或规制是宪法永恒的使命。正如武汉大学法学院秦前红教授所言,此次修宪的相关内容反映了我们国家“打破过去那种片面的‘国家权力统治观’或‘国家权力无限观’,树立有限与有效结合的、公正与公平结合的、诚实与为民结合的宪政国家权力观”。修正案表明了政府“对国家权力行使目的的鲜明认识”。例如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修正案还规定了国家应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充分体现出政府接受了现代宪政理念对其的要求。

  三. 宪法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的长期关注

  从2003年3月27日中国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研究和部署了修改宪法的工作,确立了这次修宪的总原则,成立了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为组长的中央宪法修改小组始,到2004年3月14日,第四次宪法修正案的通过,历时近一年,其间广泛征求意见,引起了全社会对宪法的普遍关注。

  首先,《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是基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调查研究后提出的修改宪法的建议的基础上形成的。《建议》公布后,中共中央多次召开座谈会,征求各民主党派、全国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意见。2003年9月12日,中共中央听取了部分理论工作者、法学家和经济学家的意见。其次,本次修宪过程中,政府开拓了多种渠道征求意见。如许多政府网站都开辟了专栏征求修宪意见,吸引了公民对于宪法的注意和对于修宪的参与。此外,修宪还引起了宪法学界对于宪法稳定性及此次修宪所涉及的某些具体问题的深入研究与探讨,促进了宪政理论的发展,有深度的宣传了宪法及宪政知识。

  在中国,对宪法的关注与探讨是应当被赞美和鼓励的,因为正如有些学者认为的那样“这种普遍的关注蕴涵着宪政的力量”。



徐升权,210046,南京财经大学仙林校区西苑宿舍4-102,02585871112,shengquan77@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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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关于开展农电标准化管理活动几点意见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


水利电力部关于开展农电标准化管理活动几点意见的通知

1987年4月11日,水利电力部

近几年来,各地在开展农电标准化管理工作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取得了显著成效。
实践证明,开展标准化管理活动是全面加强农电管理的有效措施,是提高企业素质、提高安全运行水平、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是为农电的科学管理和现代化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基础。凡是标准化管理活动搞得好的地区和单位,那里的面貌就发生了深刻变化,文明生产、安全运行、经济技术指标和服务质量都有很大提高。
为了推动农电标准化管理活动的开展,一九八六年我部召开了全国农电标准化管理会议,总结和交流了各地标准化管理经验,讨论和研究了进一步开展标准化管理活动的问题。会议一致认为,在全国农电系统中要广泛深入开展标准化管理活动,把农电标准化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作为贯彻和开展增产节约运动的一件实事,要长期抓下去。为此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标准化管理活动是根据农电特点和目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发挥农电效益的一个带有突破性的手段。农电部门各级领导要亲自抓,引导和带领职工积极开展标准化管理活动,不断提高认识,提高管理水平,树立安全生产、经济效益、服务用户的综合整体观念。狠抓设备、制度、人员三大要素,要使设备全部合格、规章制度健全和建设一支“四有”的职工队伍。
二、制订标准和验收办法。
开展标准化管理,首先要有一个标准。这个标准是衡量技术、经济、管理水平的尺度和准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电部门要通过制订的标准来解决本地区不统一、不协调、不配套的问题,使先进单位有奋斗目标,使基础较差的单位有奔头。具体条件要因地制宜。要从现实出发,坚持基本的技术经济规范,符合规程各项要求,要反对贪大求洋、讲形式、搞表面文章,也要反对忽视质量、降低水平。
要制订一套完整的验收办法和制度,定期分级组织验收、审定和评比,采取自查和互查相结合,普查和抽查相结合,对新达“标”的要高质量的检查验收,对已达“标”的要严格进行复查。凡达“标”的站、台和线路要正式命名,对创“标”优胜单位要表扬和奖励,激发职工热情、创新提高,使标准化管理活动持续、健康地向前发展。
三、合理规划,订出计划。
每个省(自治区)、地区(市)、县(市)农电部门,都要根据资金、设备和职工现状,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创“标”规划,确定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规划和计划一定要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做到奋斗目标明确,指标具体,措施落实,保证分期分批按时完成。
开展标准化管理活动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完善提高的过程,要坚持在普及的基础上提高,在提高的指导下普及,先抓典型,逐步推开,以点带面,稳步发展。
四、开展标准化管理活动要注意上下结合。从供电到用电,从高压到低压,为了一个目标,协调前进,配套成龙,发挥作用。要把整顿和健全农村电管站作为标准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
五、标准化管理要和基本建设相结合,和电网的更新改造相结合,和技术进步相结合,做到新建一处、标准化一处;整改一处、标准化一处。凡是达“标”的地方,都要努力推广和运用新技术。要用标准化管理巩固农电建设和整改成果,促进农电的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做到安全可靠、多供少损。
目前多数省(自治区)是以创建标准化变电站、标准化线路和标准化配电变压器台区为主要内容。根据发展的要求,有条件和地区可增加创“标”的内容。如县级调度通讯标准化、计量管理标准化等,并逐步扩展到生产运行和营业管理各项管理中去,使其全部纳入标准化的轨道。
各电管局,省(自治区)电力局、水电(水利)厅,每年要检查一次标准化管理执行情况,并写出总结寄部农电司。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朱家尖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朱家尖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舟政发(201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朱家尖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朱家尖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朱家尖大桥(以下简称“大桥”)水域交通秩序,保障大桥及过往船舶、设施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大桥水域内船舶、设施的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航 行

第四条 大桥通航桥孔按下列规定通行:

(一)主通航桥孔允许通行300-1000载重吨船舶(客船150-800总吨);

(二)西副通航桥孔限定由北向南单向通行300载重吨(客船150总吨)以下的船舶。船舶应在桥涵标引导下,尽可能在通航桥孔中央行驶;

(三)东副通航桥孔限定由南向北单向通行300载重吨(客船150总吨)以下的船舶。船舶应在桥涵标引导下,尽可能在通航桥孔中央行驶;

(四)通过主通航桥孔的船舶应与桥墩边缘保持20米以上的横距;通过副通航桥孔的船舶应与桥墩边缘保持15米以上的横距;

除本条所列通航桥孔外,其余桥孔禁止船舶通行。

第五条 通过大桥通航桥孔的船舶,应当保持足够的富余高度,根据本船的吨位和当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按照通航桥孔的通航技术标准,选择适合本船安全通过的通航桥孔,并尽可能选择缓流时段通过大桥。

下列船舶禁止通过大桥通航桥孔:

(一)1000载重吨(客船800总吨、军用船舶标准排水量1000吨)以上的船舶;

(二)水面以上最大高度超过21米的船舶;

(三)不适航的船舶。

第六条 通过大桥主通航桥孔的船舶,不得在主通航桥孔内交会。

当两船有可能在主通航桥孔内交会时,逆流船应等候顺流船。当对流向有怀疑时,应假设本船为逆流船,主动等候和联系对方,待协商一致后,安全通过。

第七条 在大桥水域内的每一船舶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相互间保持安全距离。

第八条 在桥区航道内航行的船舶应按本办法规定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行驶。

第九条 快速船在航时,通常应宽裕的让清所有非快速船,并应避免妨碍其航行。但在有碰撞危险的情况下,则应遵守本章各条及《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规定。

第十条 船舶进入大桥水域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设备、通信导航设备等重要设备进行检查,确认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第十一条 船舶在桥区航道内航行,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大桥轴线两侧200米范围内追越他船;

(二)除快速船外,在大桥轴线两侧200米外的桥区航道内追越他船;

(三)横越桥区航道;

(四)逆向行驶;

(五)并列行驶;

(六)调头和妨碍他船航行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拖带船组及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通过大桥水域:

(一)应事先向主管机关报告,并服从主管机关的指挥;

(二)须在白天通过大桥水域。

第十三条 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除客船外,禁止300载重吨以上以及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驶入桥区航道。能见度小于500米时,禁止所有船舶驶入桥区航道。

第十四条 任何船舶、设施,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进入大桥禁航水域。



第三章 停泊、作业

第十五条 船舶在大桥水域内进行靠、离泊作业,应选择合适时机进行,及时向过往船舶通报本船动态,避免妨碍他船航行。

停靠在大桥水域内码头的船舶,应落实安全措施,防止发生断缆,危及大桥和大桥水域通航安全。

第十六条 禁止船舶在大桥水域锚泊、试航、校正罗经、捕捞、采掘、倾倒废弃物以及其他有碍大桥水域通航安全的作业。

第十七条 未经主管机关许可,任何单位、个人及船舶不得在大桥水域进行测量、打捞、海洋开发等作业及从事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第十八条 大桥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对大桥结构、防撞设施、助航标志等进行有碍通航安全的维修、作业,应事先向主管机关申请,经许可同意后方可进行。突击性或临时、零星施工作业,须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后进行。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十九条 大桥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必须:

(一)建立完善大桥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大桥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责任;

(二)设置和维护大桥防撞、监控、助航标志等安全设施,确保其效能完好,并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三)对桥区航道水深、水文进行定期测量,并将相关资料及时报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船舶应当配备大桥水域最新航海图书资料。

第二十一条 航标等助航设施维护单位,应经常性组织巡查,确保航标等助航设施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船舶和个人发现大桥水域有碍大桥通航安全的异常情况,应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 通航桥孔进行维修作业,桥涵标、桥区标、警戒设施和通航环境的异常或变更,由主管机关发布航行通(警)告。

第二十四条 船舶、设施在大桥水域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互救,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轻可能对大桥造成的危害,并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以及在大桥水域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大桥桥墩用防撞设施进行警戒。主桥墩防撞设施布设在主桥墩南、北各约15米处;副桥墩及引桥墩防撞设施布设在大桥轴线南、北各约200米处,各防撞设施墩台及副桥墩间用锚链连接。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通航桥孔:

大桥设置三个通航桥孔,自西向东依次为西副通航桥孔、主通航桥孔和东副通航桥孔。

主通航桥孔:位于35号桥墩与36号桥墩之间,通航净空高度21米,通航净空宽度114米。

西副通航桥孔:位于34号桥墩与35号桥墩之间,通航净空高度21米,通航净空宽度57米。

东副通航桥孔:位于36号桥墩与37号桥墩之间,通航净空高度21米,通航净空宽度57米。

(二)大桥轴线,系指位于大桥两个桥面之间且与桥面同向的中间线。

(三)大桥水域,系指大桥轴线两侧各1海里以内的水域。

(四)大桥禁航水域,系指除通航桥孔及桥区航道外,大桥轴线两侧各约200米范围内的水域,大桥禁航水域由桥墩警戒和防撞设施防护。

(五)桥区航道,系指在大桥水域内由大桥水上侧面标志和桥梁助航标志所标示的通航水域。

(六)本规定中“快速船”是指静水船速超过16节的船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朱家尖海峡大桥通航水域安全管理办法》(舟政发〔1999〕和《朱家尖海峡大桥扩建期间桥区水域临时通航管理规定》(舟政发〔2009〕30号)同时废止。